劳动保障维权小知识

发布日期:2007-10-24
   1、发生劳动争议后,员工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争议的一方可向用人单位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不服,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为终审裁定、判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履行裁定、判决规定的义务。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在本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3、劳动争议申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条件是什么?
    申诉人必须是与本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经济或非经济法人。必须有明确的被诉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说明申诉的理由和请求保护的权利。委托代理人必须符合《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的》的相关规定。
    5、劳动争议仲裁须交什么材料?
  申诉书,申诉书副本(按被诉人数备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劳动合同书,解除?穴终止?雪劳动关系证明书,相关的证据材料。
    6、问:用人单位是否能依照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解雇员工?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要是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相抵触的,员工就应该遵守。企业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与员工解除合同。
    7、问: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未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需住院治疗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8、问: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可终止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虽满而医疗期尚未终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延长,直至医疗终结,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企业方可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9、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定)金、保证金和扣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答: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举报,两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将其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根据公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取、扣押居民身份证,也属违法行为。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时,不得收取报名费及押金;不得将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劳务工负担,不得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
    10、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是否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是,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令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11、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2、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该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3、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哪些损失?
     答: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4.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多长时间的试用期?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又作出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15、用人单位能否使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根据2002年国务院重新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16.工资应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17.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规定,“‘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18、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为多少?哪些人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9、用人单位可否以实物的形式支付职工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1994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中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0、最低工资的含义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何?
  答:“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600元。
    21、加班工资如何计发?
   答:(1)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按150%支付; (2)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200%支付;(3)法定节假日工作,按300%支付;(4)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
 
 
 
 
 
                                                                          劳动监察股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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